第二百一十四条、
二百一十四条、第二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春胜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
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春胜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9,000.00元,利息72.96元,本息合计19,072.96元。申请费92.27元,由被申请人刘春胜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佰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珊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