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秋明、陈腾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欧阳文志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晓 婕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