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5321执5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5321执5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永雄代理审判员 王青梅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冼雅怡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