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梁结婵、欧窝发、梁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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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5321执5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永雄代理审判员  王青梅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冼雅怡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