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高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

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郭高财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郭高财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原调解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师铭涛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