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一案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二百八十一条、

二百八十一条、第七

第七十二条、

十二条、第七十

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

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缓刑考验期满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长  闫晓峰审判员  赵庆华审判员  陈国斌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春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