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八十四条、第八
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怀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清除种植在原有道路上的玉米并恢复
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怀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清除种植在原有道路上的玉米并恢复原有道路3米宽度;被告杨怀宝不得再妨害原告从现有的出路上通行。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被告杨怀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春雷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蒲治元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