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9)洋经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9)洋经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文成审判员 岳清华审判员 史建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勇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