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兴利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

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洪雅县人民法院(2013)洪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的财产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明跃审判员  黄 飞审判员  龚 讯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令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