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丽灿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8月11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丽灿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素芬审判员 吴汉军审判员 陈 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思涵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