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灿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丽灿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8月11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丽灿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素芬审判员  吴汉军审判员  陈 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思涵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