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文件不全,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由此
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文件不全,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由此产生的延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合同还对房屋质量、设施设备、装饰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附加条款对装修房屋的交付标准进行了特别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瑞泰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未装修的毛坯房屋,未履行对申请人通知义务,就直接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所谓的精装修。2015年6月24日瑞泰公司虽然交付了房屋,但是申请人发现,瑞泰公司装修的入户门及房门、卫生间洁具、厨房整体橱柜均与合同约定的品牌、种类不一致,在装修过程中未履行通知申请人到场检验装修材料现状的义务,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2.双方签订的《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依约付清房款后,瑞泰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申请人交付房屋。合同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而双方在合同附加条款中约定”合同中交付时间为毛坯房交付时间,精装修交付时间根据客户实际办理毛坯手续后顺延4-8个月,即时会以公告或书面形式告知”,一审法院认定交付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正确。合同第十
第十二条约定瑞泰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交付房屋时,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
二条约定瑞泰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交付房屋时,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而经过一审法院查实,瑞泰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才取得涉案房屋的交付使用证,其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于2014年10月31日交付房屋。二审法院根据补充协议作出有利于瑞泰公司的判决,无视申请人的利益,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条第六项,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加条款约定了瑞泰银都蓝湾项目
条第六项,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加条款约定了瑞泰银都蓝湾项目15#、37#栋楼精装修交付标准,该项约定表明双方约定购买的房屋为精装修房屋,且合同中对于精装修部分无另行计算费用,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购买的是精装房,对房屋装修实为履行合同的一部分义务,本案只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认定正确。附加条款约定:”1.开发商有权以同标准之建筑材料及设备代替上述所列各项。2.业主不得更改室内墙体,否则造成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业主承担。3.合同中的交付时间为毛坯交付时间,精装修交付时间根据客户实际办理毛坯手续后顺延4-8个月,即时会以公告或书面形式告知。4.此附件条款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加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3项对《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的
第九条的约定进行了解释。瑞泰公司未在2014年10月31日交付房屋,存在履行瑕疵,但是从合同目的
约定进行了解释。瑞泰公司未在2014年10月31日交付房屋,存在履行瑕疵,但是从合同目的来看,申请人购买的是精装修房屋,瑞泰公司最终应当向申请人交付的是精装修房屋。合同约定精装修房屋交付时间根据客户实际办理毛坯手续后顺延4-8个月,故精装修房屋交付时间从2014年10月31日顺延4-8个月,房屋最迟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交房,申请人已于2015年6月24日办理了收房手续。瑞泰公司的履行瑕疵,并不构成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申请人主张瑞泰公司构成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张志东、郭晓丽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志东、郭晓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 军代理审判员
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志东、郭晓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 军代理审判员 冯桂杰代理审判员 蔡明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晓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