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条、
八十四条条、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六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海龙借款20000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海龙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武福田对被告张瑶所欠原告王海龙的借款2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张瑶负担,被告武福田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宝锋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保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