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继五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继五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亚斌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