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山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永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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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继五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亚斌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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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