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毅与胡英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毅负担。审判员  黄天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匀瑶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