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毅与胡英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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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毅负担。审判员 黄天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匀瑶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