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曦与谭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怀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晓曦借款3

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怀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晓曦借款30000元,并支付原告李晓曦自2016年7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收的利息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谭怀平负担(原告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谭怀平负担(原告李晓曦已垫付,被告谭怀平在兑现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李晓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树林人民陪审员  李文龙人民陪审员  曾庆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红蓉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