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怀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晓曦借款3
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怀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晓曦借款30000元,并支付原告李晓曦自2016年7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收的利息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谭怀平负担(原告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谭怀平负担(原告李晓曦已垫付,被告谭怀平在兑现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李晓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树林人民陪审员 李文龙人民陪审员 曾庆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红蓉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