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美与昆明市官渡区妙音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因原告“陈光美”已于本案立案前死亡,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已归于消灭,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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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一十九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光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退还原告

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光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退还原告“陈光美”的继承人曹晓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勇人民陪审员  尚炳昌人民陪审员  武俊宝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胡 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