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
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雷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7年1
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雷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7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黄庆文审判员 韦荷嫩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蓝 朋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