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雷杰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

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雷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7年1

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雷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7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黄庆文审判员 韦荷嫩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蓝 朋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