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金宝与嵊州经济开发区前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嵊州经济开发区前园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六十二条第三款、第七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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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金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900元,

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金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何金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干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娄 禾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