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许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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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瑶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