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元与张建、陈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李

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李雪元与张建的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月利率2%),超过部分的逾期违约利息约定无效,故张建应当自2017年2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违约利息。张建在借条中承诺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由借款人承担,且该承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李金元主张张建承担其支付的律师费3550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张建与陈海霞在借款期限内系合法夫妻关系,故,陈海霞对上述债务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十条第一款、第二百

第二百零五条、

零五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雪元借款30000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雪元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利息(逾期违约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张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雪元律师费用3550元;三、被告陈海霞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雪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被告张建、陈海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瑞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周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