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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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宗明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三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止
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宗明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三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