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八十条、第一
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
第三条、
五条、第二
第五条、
十条、第二
第二十条、
十六条、第二
第二十六条、
十七条、第五十
第二十七条、
四条之规定,判
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桦南县明义乡朝阳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告李玉山承包地16.6亩;
决如下:一、被告桦南县明义乡朝阳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告李玉山承包地16.6亩;二、被告给付原告2017年的土地承包费4427元;三、被告按2017年黑龙江省关于农民的“三项补贴”的有关规定给付原告直补、农资综合补、良种补贴。以上三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朝 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隋双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