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与桦南县明义乡朝阳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八十条、

八十条、第一

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

第三条、

五条、第二

第五条、

十条、第二

第二十条、

十六条、第二

第二十六条、

十七条、第五十

第二十七条、

四条之规定,判

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桦南县明义乡朝阳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告李玉山承包地16.6亩;

决如下:一、被告桦南县明义乡朝阳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告李玉山承包地16.6亩;二、被告给付原告2017年的土地承包费4427元;三、被告按2017年黑龙江省关于农民的“三项补贴”的有关规定给付原告直补、农资综合补、良种补贴。以上三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朝  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隋双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