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广波与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广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丁广波已交纳,本院免收,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广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丁广波已交纳,本院免收,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吴定洪审 判 员  颜昌龄人民陪审员  邓 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荫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