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广波与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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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广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丁广波已交纳,本院免收,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广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丁广波已交纳,本院免收,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吴定洪审 判 员 颜昌龄人民陪审员 邓 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荫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