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权彬与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邓权彬

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邓权彬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2017年涟源市和娄星区行政区划调整之前,被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水洞底镇××枧村因行政区划调整己于2017年初归属于娄星区管辖。故请求撤销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7)湘1302民初201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涟源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邓权彬于2017年5月16日起诉称,自2013年以来,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在其管理的娄新高速公路中间隔离带种植柏树,距离邓权彬管理的位于水洞底镇××枧村的梨园过近,经农业专家分析认定,是导致邓权彬梨园发生梨锈病而减产甚至绝收的主要原因。邓权彬的梨园形成于高速公路修建之前,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其隔离带中种植的柏树对邓权彬的梨园造成了损害,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双方发生的纠纷系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区划调

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区划调整安排,邓权彬梨园所在地属娄底市娄星区管辖范围。故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认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一条、

十一条、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筱岚审 

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筱岚审 判 员  易伟军审 判 员  王丽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申 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