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与刘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负担。审 判 员  仲 巍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姜利君书 记 员  刘丹芳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