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
第一条、
条、第五条
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
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刘明田审判员 肖 懿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