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与吴应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0元,减半收取48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0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郑州华负担。审判员 岑 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韦祖流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