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碧波、杨静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肖善文、叶青青借
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碧波、杨静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肖善文、叶青青借款本金1775869.87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450621.87元本金自2016年1月22日起,1325248元本金自2016年6月3日起,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肖善文、叶青青其余的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6920元,由原告肖善文、叶青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6920元,由原告肖善文、叶青青负担3063元,被告陈碧波、杨静负担238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碧波、杨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义务人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审 判 长 曾利华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人民陪审员 张希卫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申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
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
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
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