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武孝与黄奇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

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6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欠条》上载明逾期利息为每日3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原

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16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

第二百零五条、

条、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奇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武孝借款26000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奇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武孝借款2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33元,由被告黄奇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燕能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雪芳附页:一、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

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执行申请提

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