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伍家岭支行与湖南华升富士达有限公司、许康、许震方、湖南鑫汇隆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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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
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湖南华升富士达有限公司、许康、许震方、湖南鑫汇隆经贸
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湖南华升富士达有限公司、许康、许震方、湖南鑫汇隆经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