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建兵与宁夏华冠数控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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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建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9元,由董建兵负担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建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9元,由董建兵负担。审判员 魏新元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邓秋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