逄守文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第十一条之

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逄守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3

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逄守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