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岱商初字第853号民事判
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岱商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耿立斌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宜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