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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
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海才在温岭市金手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处有90%的股权(
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海才在温岭市金手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处有90%的股权(出资额为45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军卫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荣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