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甫明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第六条规

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甫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5月29日起

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甫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28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志红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琼月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