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第六条规
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甫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5月29日起
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甫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28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志红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琼月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