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张海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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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宁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