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条),被告XXX授信额度为300万元。利率7.8%(
2条),被告XXX授信额度为300万元。利率7.8%(第6
第6条1项2款),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1月26日(
条1项2款),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1月26日(第3条
第3条)。逾期利率及违约罚金各按约定利率50%上浮(
)。逾期利率及违约罚金各按约定利率50%上浮(第12条
第12条1项)。按照该合同
1项)。按照该合同第13条、
第13条、
第14条的约
第14条的约定,被告来继峰、张秋山对该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XXX控制的阜华化工公司、来继峰
定,被告来继峰、张秋山对该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XXX控制的阜华化工公司、来继峰控制的双峰环保公司、被告张秋山控制的武安利亚工贸公司对该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天,被告XXX及被告阜华化工公司又与原告签订共同还款协议,阜华化工公司为被告XXX的贷款共同还款人。2013年11月29日被告向原告提出编号为136012013005618的《借款支用申请书》,原告给被告XXX制作了借款凭证,并下达了授信放款通知书,于当天15点05分向被告XXX的62×××48银行卡转款300万元。原告合同履行后,被告XXX于2014年12月25日归还本金587018.33元,偿付了利息,归还了25242.76元的罚息。至今仍拖欠贷款本金2412981.67元,并拖欠贷款利息、罚息。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XXX没有归还拖欠的贷款本息。综上所述,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XXX未答辩,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被告王美芳未答辩,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被告来继峰辩称,担保期限已超,被告不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张秋山未答辩,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被告阜华化工公司未答辩,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被告双峰环保公司未答辩,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被告武安利亚工贸公司未答辩,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金融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证明,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原、被告贷款合同的合法性。2、被告XXX、王美芳的身份证、结婚证,证明二人的夫妻关系及被告主体资格。3、小微授信申请表,证明被告XXX向原告提出贷款申请的事实及被告王美芳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4、小微联保申请书、联保体章程,证明部分被告为联保体成员,互相为本人以外的联保体成员对该笔借贷承担连带责任。5、联保体授信贷款合同,证明贷款依据及贷款行为的合法性,利率、罚息的依据及几被告连带责任的依据。6、共同还款协议、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邯郸市阜华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还款资格及诉讼主体资格。7、借款支用申请书,证明被告XXX申请原告履行合同及原告向被告转款的依据。8、借款凭证、放款通知书,证明原告履行了借款合同。9、扣款对账单、对账明细表,证明原告履行了借款合同及被告的拖欠款情况。被告XXX未举证、质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被告王美芳未举证、质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被告来继峰质证,证1-4、6、7、8含有来继峰签字均无异议,没有签字的不太清楚。证5、有异议,罚息过高,根据双方签订合同,被告来继锋已经超过担保期限。被告张秋山未举证、质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被告阜华化工公司未举证、质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被告双峰环保公司未举证、质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被告武安利亚工贸公司未举证、质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XXX、王美芳共同向民生银行邯郸分行出具《小微授信申请表》,申请300万元贷款,王美芳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来继峰、张秋山在声明(授权)部分的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声明部分担保人处签名。XXX及其配偶王美芳,来继峰及其配偶白月英,张秋山及其配偶朱就叶共同向民生银行邯郸分行出具《中国民生银行小微联保申请书》,内容为:由全体联保体成员对除本人外的单个联保体成员(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名义均可)、成员名下经营实体及任一联保体成员指定的第三人(以下合称“授信提用人”)使用的授信承担最高额共同连带担保责任。联保体成员及所控制企业人均净资产(或年净利润)4392万元,合计13025万元,向贵行申请贷款总额度900万元,三申请人XXX、来继峰、张秋山每人300万元额度。2013年11月26日XXX、来继峰、张秋山、阜华化工公司、双峰环保公司、武安利亚工贸公司共同与民生银行邯郸分行签订了编号为X201601767的《联保体授信合同》,合同内容为:民生银行邯郸分行给予本合同联保体所有授信人的整体授信额度为柒佰伍拾万元,其中XXX叁佰万元,来继峰叁佰万元,张秋山壹佰伍拾万元,本合同期限为自2013年11月26日至2014年11月26日,利率标准不得低于7.8%,XXX在民生银行邯郸分行开立的62×××48的保证金账户存入保证金为借款金额的20%,来继峰在民生银行邯郸分行开立的6226193600013641的保证金账户存入保证金为借款金额的20%,张秋山在民生银行邯郸分行开立的6226193600013641的保证金账户存入保证金为借款金额的20%,保证金总额150万元。逾期利率按照约定利率上浮50%收取,违约罚息按照约定利率上浮50%收取。联保体各方除本人外均对其他授信提用人在本合同项下因承担违约责任而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11月26日阜华化工公司、XXX与民生银行邯郸分行签署了《共同还款协议》,协议内容为:阜华化工公司作为甲方对XXX在编号为X201601767《联保体授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偿付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承担连带责任。阜华化工公司承担的连带责任直至XXX在原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还清时为止。2013年11月29日XXX向民生银行邯郸分行出具编号为136012013005618的《借款支用申请书》,要求将300万元借款委托支付至户名为武汉莱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为中行武汉晴川支行,账号为57×××83。民生银行邯郸分行2013年12月29日出具《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放款通知书》和《借款凭证》,民生银行邯郸分行已将300万元打入来继峰指定的账户。截止2017年8月30日XXX共计拖欠本金是2412981.67元,罚息是905227.54元,合计3318209.21元。原告民生银行邯郸分行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因诉讼主张中的利息被告已支付完毕,只主张本金2412981.67元本金及罚息。本院认为,XXX、来继峰、张秋山、阜华化工公司、双峰环保公司、武安利亚工贸公司共同与民生银行邯郸分行签订的《联保体授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民生银行邯郸分行依照该合同的约定,已将300万元借款打入XXX指定的账号,已按约定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XXX未按约定按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显属违约,故对民生银行邯郸分行要求被告XXX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2412981.67元及罚息(自2014年11月27日起直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此外,该合同项下的除XXX本人外的其他各方合同当事人,依照该合同均对XXX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民生银行邯郸分行要求除XXX外的来继峰、张秋山、阜华化工公司、双峰环保公司、武安利亚工贸公司对XXX拖欠民生银行邯郸分行的贷款本金2412981.67元及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XXX的配偶王美芳向民生银行邯郸分行出具《小微授信申请表》,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XXX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故王美芳应对XXX拖欠民生银行邯郸分行的贷款本金2412981.67元及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来继峰、张秋山、阜华化工公司、武安利亚工贸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
,来继峰、张秋山、阜华化工公司、武安利亚工贸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对XXX在承担的债务保证责任范围内追偿。来继峰所提其保证责任已超诉讼时效的辩解,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本
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
第八条、
一百零七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
第六条、
条、第三十
第十八条、
一条,《最高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关于适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X、被告王美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
X、被告王美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贷款本金2412981.67元及罚息(自2014年11月27日起直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来继峰、被告张秋山、被告邯郸市阜华化工有限公司、被告邯郸市双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武安市利亚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来继峰、被告张秋山、被告邯郸市阜华化工有限公司、被告邯郸市双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武安市利亚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对XXX在承担的债务保证责任范围内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04元,由被告XXX、被告
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04元,由被告XXX、被告来继峰、被告张秋山、被告王美芳、被告邯郸市阜华化工有限公司、被告邯郸市双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武安市利亚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刚代理审判员 张建周人民陪审员 孙晓轩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若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
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
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中
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