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素萍、成都康福德高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88条之规定赔偿10000元。后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定:一、康福德高公司在仲裁裁决书

88条之规定赔偿10000元。后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定:一、康福德高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向谢素萍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二、驳回谢素萍的其他仲裁请求。谢素萍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另查明,康福德高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已经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谢素萍的工资构成除相关《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850元及《出租车营运合同书》中约定的奖励金外,还有营运定额外的收入。2016年3月8日,康福德高公司(甲方)与谢素萍(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该协议载明:“鉴于双方原签订的劳动合同、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到期前三十天甲方已书面通知乙方,并提出以原合同相同条件或提高待遇要求乙方续签劳动合同,乙方表示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并以充分了解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后果。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二、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在原合同履行期内的所有遗留问题(包含但不限于:薪酬、绩效、休息休假等)均已解决。三、与原合同条件一致的情形下,乙方不愿与甲方续签劳动合同,甲方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向乙方支付履约奖励金4250元。四、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事实向合同另一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诉讼”。一审庭审中,康福德高公司向一审法院明确:康福德高公司向谢素萍等出租车司机提出续签的劳动合同的条件为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双方对交车日期、合同起止日期均无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康福德高公司是否还应向谢素萍支付实际交车日至合同到期当日的工资的问题。因谢素萍与康福德高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中约定康福德高公司向谢素萍支付履约奖励金4250元,并确认双方的薪酬问题已解决,前述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双方应当遵守,故康福德高公司无需再向谢素萍支付实际交车日至合同到期当日的工资。关于康福德高公司是否应向谢素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

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

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

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

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因该案系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因该案系双方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合同,康福德高公司向法院出示的证据足以证明康福德高公司与谢素萍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康福德高公司已以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谢素萍在内的出租车司机续签劳动合同。在康福德高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前述事实的情形下,谢素萍应向法院举证证明其已向康福德高公司表达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且其向康福德高公司表达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后,康福德高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否则谢素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现因谢素萍未举证证明前述事实,谢素萍也并未主张康福德高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加之康福德高公司驾驶员的劳动合同系分批次到期,在谢素萍的劳动合同到期之时,仍有劳动合同未到期的驾驶员在履行原劳动合同,康福德高公司如以低于原劳动合同条件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显然违背了企业经营的一般规律,故谢素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谢素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康福德高公司是否应向谢素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因谢素萍对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得到支持与否并非是谢素萍提起的其他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前提,故谢素萍提起的该项诉讼请求并非与其他诉讼请求具有不可分割性。现谢素萍对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并未先行提起劳动仲裁,谢素萍直接就该项请求向法院起诉违反了仲裁前置原则,故对谢素萍的该项请求不作处理。关于康福德高公司是否应向谢素萍支付合同到期之日往后倒推一年的最低工资差额7800元的问题。因康福德高公司向谢素萍支付最低工资差额的前提是谢素萍实得工资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而事实上谢素萍每月的劳动报酬除固定工资外,还包括奖励金、营运定额外的收入,同时考虑到出租车行业的特点,谢素萍每月实得的劳动报酬应主要来源于营运定额外的收入,现谢素萍系以成都市平均工资标准4790元/月为基数主张经济补偿金、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足以证明谢素萍每月实得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月,故谢素萍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固定工资850元/月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由要求康福德高公司支付最低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对谢素萍的前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康福德高公司是否应向谢素萍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因谢素萍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得到支持与否并非是谢素萍提起的其他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前提,故谢素萍提起的该项诉讼请求并非与其他诉讼请求具有不可分割性。现谢素萍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并未先行提起劳动仲裁,谢素萍直接就该项请求起诉违反了仲裁前置原则,故对谢素萍的该项请求不作处理。对劳动仲裁裁决书中的其余裁决结果,因康福德高公司、谢素萍均未向法院起诉,故按照劳动仲裁裁决的结果做处理。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

第三十条、

条之规定,判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康福德高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谢素萍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一、康福德高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谢素萍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二、驳回谢素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谢素萍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一、康福德高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谢素萍经济补偿金。如应支付,具体金额为多少;二、康福德高公司是否还应支付谢素萍实际交车日至合同到期当日的工资。如应支付,具体金额为多少。对此,本院做如下评述: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

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

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

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

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上述规定,

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系作为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谢素萍签字捺印的《劳动合同终止协议》,明确记载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终止原因,即“《劳动合同》、《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到期”。也有“提出以原劳动合同相同条件或提高待遇通知乙方续签劳动合同,乙方表示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并已充分了解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后果”的明确记载”,足以证明康福德高公司在双方合同到期前,向谢素萍等驾驶员明确表达了以原劳动合同相同条件或提高待遇的前提下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系谢素萍不愿意续签的事实。上述《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谢素萍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签订上述协议系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因此。上述协议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应作为确定双方相关权利、义务的依据。故一审法院根据上述协议明确记载,认定谢素萍要求康福德高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并对其相关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谢素萍在二审中提出的上述《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不具备劳动报酬收入、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条款的主张。本院认为,续签劳动合同系意愿表达、反馈、协商并达成一致的过程。若要求用人单位在初步表达续签劳动合同意愿时就确定所有劳动合同必备要件,既不符合常识,也不符合法律“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规定。且本案中,根据相关《劳动合同终止协议》明确记载,在康福德高公司明确表示以原劳动合同相同条件或提高待遇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意愿后,谢素萍明确表示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已无就劳动合同具体条款协商、确定的基础。故谢素萍上述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康福德高公司无须支付谢素萍经济补偿金,故无对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评述的必要。关于康福德高公司是否应支付谢素萍实际交车日至合同到期当日的工资的问题。如上所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谢素萍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签订上述协议系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因此。该协议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应作为确定双方相关权利、义务的依据。根据上述协议,在康福德高公司支付谢素萍履约奖励金后,双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事实相互主张任何权利或诉讼。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的薪酬问题已解决,康福德高公司无须再向谢素萍支付实际交车日至合同到期当日的工资也无不当。综上所述,谢素萍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

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谢素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范艾玓审判员  夏旭东审判员  冯 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徐益戈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