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立国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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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立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自2012年5月2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立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自2012年5月2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书审判员 仉志兰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立君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