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立国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立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自2012年5月2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立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自2012年5月2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书审判员  仉志兰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立君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