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显忠与被执行人罗中芹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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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568号民事调解
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5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德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肇福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