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5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
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5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康 熙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东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