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双力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与沈华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亳州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亳州市双力架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吴加付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蕾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