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刘强、刘晓玲、刘一霖、曹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00元,减半收取744.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梁小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