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川花、闫闫等与蒋春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鹿川花、闫闫撤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2510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鹿川花、闫闫撤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2510取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80元,由鹿川花、闫闫负担。审判员 高 影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宫清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