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鹏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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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朝辉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