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渔阳支行与陶红宝、尹宏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渔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渔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计752元,由三被告负担。审判员  曹利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然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