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渔阳支行与陶红宝、尹宏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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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渔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渔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计752元,由三被告负担。审判员 曹利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然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