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3执350号被执行人李瑞军,男,汉族,襄垣县。本院在执行李瑞军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瑞军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到襄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襄垣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对被执行人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工商股权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孙 科审 判 员 常 健人民陪审员 郭会岗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静睿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