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阳光枫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邹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阳光枫情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阳光枫情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周 俊人民陪审员  何志勇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国玉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