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来福与长泰县马洋溪生态旅游区后坊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来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戴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来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戴来福负担。审判员  洪志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阿惠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