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中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昱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华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