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庭审中,
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庭审中,毛玉伦自认曾爱华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至2016年12月份,一共支付10个月,合计9000元,本金没有偿还,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现毛玉伦主张曾爱华支付利息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从2017年1月3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诉求,没有超出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的范畴,本院予以支持。曾爱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将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九条第一款,《中
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曾爱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毛玉伦偿还借
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曾爱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毛玉伦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从2017年1月3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原告
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爱华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剑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嘉宝赖惠敏 马 克 数 据 网